| 又一重大质疑! |
又一重大质疑! 2008.08.05.20:00 绿洲长岛花园与松江法院结下了“难解之缘---亲密无间”。 该法院有一位女法官居住在本小区315/101(180多平米)故而小区近百起案子都未开庭,均先知肯定败诉。信息来自该女法官家的老人之口。[仅为提供信息,因无权核实,敬请调查为准。] 还是从媒体的报道开始,更多事实一一说来: 01. 媒体终于冲破了阻力-- 2008.04.10.08:10 四月八日“<新民晚报>A30深度报道”以全版,大标题刊登了”绿洲长岛”小区的近八年的艰辛历程.<物业管理区域“拉郎配”有否幕后戏>这一举动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了一致的. 02.50万平米小区的一大“悲哀”-- 2008.04.10.21:33 近日上海电视台报道:“绿洲长岛花园”环保验收不过关。原因是没有“化粪池”设施。 原来如此,难怪小区周围的河道水总是青黑发嗅?业主们都蒙在鼓里。这才议论纷纷,开发商心这么黑!房价里是含有一切公共设施的,可是这笔投资并没有投入,更重要的是年久之后,我们小区环境污染不知道会成什么样? 03.质疑“百强”(来自小区告示栏05/05)-- 今收到一封匿名信--一百强“有感”!2008.05.03 最近,中国房地产联合会,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等单位发起,中国房地产管理金板排名.据悉,他们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打造物业行业的“奥斯卡”.很荣兴我们居住的小区“上置物业”版上有名。 中国有句古语,“人怕出名,猪怕壮”。因为你上了版,必然引起人们关注,我想这也是主办双方的利益所在。既然版上有名,就得议论一番。 首先这次评选是由行业资深专家指导下进行,通过了全国范围内信息收集、分析、调研活动, 涉及指标包括:营收指数、规摸指数、盈利指数、品牌指指数数、声望指数,最大程度的反应客观状况。 主办方用了一大批“谜人”的指数,来体现其排名的客观性。可见要采集这些数据,要分析、要调研,必须由很大一笔经费来支撑这样的活动,钱从何来?!显而由参选单位支付。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一切以盈利为目的,作为主办方,义务劳动是不可取的,参选单位也不会白白送钱,这是双赢的选择。因此,这次活动肯定有“黑洞”有“内幕”?希望有关方面很好查一下,活动是不是清白?(送上门的案例) 04.“奇闻怪案”!? 刚刚在小区宣传栏看到,由松江法院杨剑萍法法官经手并让当事人已委曲结案的,《2006》松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的当事人又收到《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864号立案传票。这究竟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在她经办的本小区多案中,均一边倒站在物业、开发商和房地局一边。<反应强烈,赖于无助>但也不奇怪,奇怪的是她自审自证,不讲法律,不重证据。对此是否可以联案查证,对双方都是好事。 05.院判决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主委员会 据《北京青年报》11月27日报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业委会成立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去年8月,贵阳市小河区盘江花园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当业委会向小河区规划建设局物管办提出备案申请时,物管办做出“暂不能备案和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同年11月,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建设局承认业委会的合法性并批准备案。今年初,小河区法院驳回了216户业主的诉讼。业主们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中指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决定其产生和准予其从事法律活动。行政机关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摘自2006年12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制新闻专栏 http://fzb.songjiang.gov.cn/ 06.揭密“庭审纪实”--2008.04.18 一般老百姓的心中都认定:法庭一定是非常严肃的。可笔者经历了几次法庭的实战,却不以为然。 今天又遇到类似问题的官司,也就不足奇怪了。不惑的是十多年后发生在大上海,多少有点遗憾!就说说,最近发生在市一中院的一次所谓庭审吧。 行政裁定书(2008)沪一行终字第81号的,关于“绿洲长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松江房地局依照《物权法》,理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性”备案。可还是被强权政治的一枚公章判败诉。 讲起开庭,其实根本没那么回事,合仪庭理应有三名法官,却只有周瑶华一人到庭;(可是签名有三人,郭海云, 周瑶华,任静远)被上诉方应三名到庭,却只有钱立成一人到庭。重视不重视、严肃不严肃,不用多说了。而且法官都没有就位,随便坐在书记员旁边。本来要求被上诉方出示开发“规划图”,以确定该小区是否当时在规划之中。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划定范围依据,是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拥有的“地块”共有财产而决定。也就是说,业主持有“产权证”中所注明的“地块编号”统一者为一个小区,从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可笑的是被上诉方拿不出“规划图”,换言之,就是没有“规划图”。很严肃的法律行为,在一些法官手上,就像家中炒菜,咸淡无所味。这不是我们说的,是他们就这样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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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老松 发表于 2008-8-6 7: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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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针见血的评论: |
| 老百姓苦苦苦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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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针见血(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18 10:2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