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项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面

上海各项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面         2008.07.31.19.30

 

昨晚中央电视台《交点访谈》报道“人民信访”工作在南京的最具体案例,那儿的公仆才叫人民公仆,所以在《交点访谈》重点报道。南京的工作走在全国前面才是真的。

中央三令五申,上海没有动静?

 

思考一个问题一:

松江区绿洲长岛花园,业主已入住八年,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却被一中院裁定败诉。法律依据却没有,为什么?难道不是一种不正常吗?

 

思考一个问题二:

对于书面提出〈2007〉松民一〈民〉初字第2578号判决书质疑,要求作出有法律依据解答?却杳无音信?

 

思考一个问题三:

二审徐恢法官的判决书更是与“谈话审理”来了个180度调向?!

 

思考一个问题四:

 奇闻怪案

在小区宣传栏曾看到,由松江法院杨剑萍法官经手并让当事人已委曲结案的《2006》松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的当事人,又收到《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864号立案传票。这究竟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

 

不仅如此,而且“人大”监管职能已彻底散失?/“检察局”也图有虚名而已?/“信访”已是糊弄百姓之舞台?(市高级法院长应永在全国人大会上发言似乎成了做秀?--法律不能成为少数富人的保护伞,法律不能成为诉讼的竞技场全国十大模范法官对此也推而推而之之?始终无果?)

 

用历史、用事实说话:

1.    强烈要求!敬请关注!

特别遗憾----《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

通篇文字还是惯用以权说话,以权执法,根本无一引用,遵循法律条款,行以法执法之正路。更谈不上中央再三强调的:支持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和依法运作。

<<物权法>>明确阐述: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应予以关心,指导和协助。未见到领导二字;同时规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性备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说:该住宅区内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当独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财产法》有关自有财产的各项各自不等权利。即购买不同地块的不同权利,而产生的物业划分规定。

要搞清一个概念性问题: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是依据开发商的开发期而定。如果开发商开发五十期,业主委员会要等五十期开发结束吗?从另一个层面讲,开发商的开发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松江房地局出尔反尔。几年前发文说,〈查文:2003年6月16日松江房地局通知〉已具备条件,要求绿洲长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而9月14日又发《通知》改变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真是荒唐?

绿洲长岛小区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选出了自己信赖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丁培斌,黄惠农,冯玉成,王以之等人〉并根据业主委员会产生过程中所形成的决议及时呈报各级相关部门。而他们并没有过问。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不是问题,〈业执委/业监委合成〉

与此同时,管理部门依法告知性备案的程序未履行,又哪来的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呢?这明摆是狡辩的强盗逻辑!强权政治

作为居委会,镇政府,房地局,从没有关心,指导和协助,只有阻挠破坏。〈查2007-12-14报案九亭派出所的记录等,至今无果。〉此次,对视法庭就是最有力的说明。如果有,请拿出为民行政的行为事实。

为什么公然违法者胜诉?在本小区,在松江法院的多次案例中,已是公开的秘密。广大受害业主无助,无可奈何!〈可追及到几年前的集访:市信访办和松江房地局纪检高书记〉

有一个现象,执政者有没有关注到,为什么?堂堂大上海,能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寥寥无几呢?是不是不正常?〈松江房地局物业科的钱立成科长,就公开说过:你们这样做,开发商会同意吗?真是无稽之谈!

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本届人大的中心任务之一,就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同时强调最多的是公平正义,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方面,胡锦涛,温家宝,周永康等中央领导一系列讲话,是非常到位的,关键看各级政府是否当回事而已。

以上观点,集全体被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代表看法。引用小区宣传栏今天的:解读

裁定书,谁之错!!的末尾结束语:苍天啊!谁能救我们!!

2008.04.04

 

2.篡改二字来探讨权术

读裁定书,谁之错一文中<4月4日小区宣传栏文>说,<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中,篡改了被上诉人的原审答辩词中领导二字,变成指导,一字之差,性质根本逆转!这是否意味是一种玩弄法律权术

由此及彼,请看:2008年2月28日-----关于对〈2007〉松民一〈民〉初字第2578号判决书始末质疑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详情汇报〉

开庭草率,庭始临时更改诉讼人,不严肃,不严谨!

独审法官冲当原告证人,双重身份?庭中反复自证,回避〈以下一程序等〉被告追就原告举证。

独审法官始终不追就原告不举证之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限制阅查庭审记录,强制快快签字。〈五案同庭,仅二小时不到收场〉

2007年8月20日,当天开庭,当日判决书文件已成文。〈见判决书〉效率之高?

武断删除被告指定的第二答辩人,〈於如才〉改变法庭真相事实。

大量受理无合同工案件,对前期经手已判的案例中,原告不履行法庭承诺,欺骗法庭行为不追就。〈有当事人手迹出证,不予理睬〉一味支持原告?

二审的谈话审理与判决书截然相反?〈见致徐恢法官的信〉

庭上庭下至今未收到原告〈被上诉人〉的举证。而判决书中: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是否太荒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原告〈被上诉人〉庭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四章十八条,5/8中,甲乙双方的权限,义务,责任,很清晰。为什么法官大人视而不见呢?〈预售合同〉第二十二款也有,修一赔一之规定。

对于以上疑惑,提供分析。为什么这样违法明显,自相矛盾?〈全部资料可调查本人在2007年8月24日/28日挂寄市监察局的信和案件卷宗〉

从两案的手法看,如同一辙,充分显示权力魔力,而其身后是什么?值得注意!值得思考!

我以为:科学发展观的最高境界不外乎,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国徽+天平,神圣不可玷污!法律不能变成由玩童大人手中的像皮泥,变形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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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老松 发表于 2008-7-30 20:18:00
may 的评论:

你的思维逻辑能力很好,祝你早日稳操胜券!

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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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31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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