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只是反腐最后防线! ![]() |
据8月25日新闻报道,原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犯贪污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此同时,在北京奥运会胜利落幕后,就开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是讨论刑法第七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为了加强防腐反腐的法制建设,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比如,草案规定,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上限,从5年提高到了10年。
官场腐败中的贪污受贿,是经济犯罪中最令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虽然现在有法可依,而且判刑不谓不重,情节严重的会掉脑袋,但是党政官员因贪腐落马的时有所闻,即便是从重的刑法也并没有也决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住贪腐的不断发生。原因就是刑法只是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最末端的措施,不是防腐的根本办法。防腐的根本办法,是改革行政体制。谢明中的腐败案,再次证明,刑法是难以根治腐败的,而我们的体制,即党政难分和大权独揽的体制,却在催生腐败,是腐败的温床。
谢犯出身根红苗正,是广东化州县平定镇的贫寒农家子弟,但是随着职务不断高升,他受到的监督却是成反比例减小,官越大权利越大,越能不受监督;而当了党政一把手后,就更可以为所欲为了。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谢明中受贿折合人民币1800万多元,还有800万多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海南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谢明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明中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明中肯定知道,贪污款项如此巨大,一旦败露的严重后果和危险。但是,他敢于铤而走险,正是他经过风险判断,他的地位在现存的体制缺陷中,可以有极大的胜算。他在悔过书中说明:“到地方工作以后,手中掌握了实权,也感觉好像受人尊敬了,也有人送钱来,一段时间觉得收了也没人知道,后来胆子又大了,到了中间的时候,又怕被人知道,既担心害怕,担心被发现,被发现后罪行很大的,这是个很痛苦的过程,很痛苦的时间,很受煎熬。5年多时间,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收一些干部和老板的钱,罪恶感很大,造成党的形象损害,对人民犯下巨大的罪恶,今天回想起来十分痛心”。又说:“到文昌后我大权独揽,以党代政,一人说了算,私欲无限膨胀……一个一个地收,一万一万地攒,终于使自己从一个正厅级党员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为一名腐败分子。”
请看,他和所有大贪官一样,之所以能贪,是因为他和他们们能“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是因为他和他们能“大权独揽,以党代政,一人说了算,私欲无限膨胀”。这再次证明了问题出在我们的体制,有了现在的体制,他和他们才能有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大权独揽、一个人说了算,不受任何监管及限制地进行贪污。
刑法当然具有威慑作用。但是,刑法的作用毕竟有限,即便加大刑法的量刑限度,历史早已证明它难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像谢明中等已经披露的党政大贪官,涉案总额没有一个是少于10万元的,都是成百上千万的,他们哪个不知道有掉脑袋的风险!可是,有了体制的缺陷,人性中邪恶的欲望,就自然的从体制缺陷的温床滋生并膨胀起来了,即便原本是好人的也可以变坏。我们可以扪心自问,一朝我们处于现存体制内大权在手的地位,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我们是否能始终洁身自好、守身如玉???可见,哪怕有刑法的巨大威慑力,也根本不足以遏制贪官们(或人性中)深不见底的欲望。要遏止贪腐的欲望,主要是靠体制,靠法制(不单是法治,更不是人治、不是党政一把手说了算),让想贪污的人也无处下手。
有人指出,对于预防犯罪,我们中国一直是重事后打击而轻事前预防,事实证明这是我们反腐防腐的最大误区。其中过去强调思想教育或思想改造,那早已证明是软刀子,是走过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无所作为。而真正的反腐防腐手段,真正的根本问题,是改革专权体制(党政分离,权力分割),是遏制官员腐败的核心制度(即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它不是可由官员掌控批示的财权、也没有什么首长经费之类的拨款)。一个人财权在握,又没有监管,即便本质很好的人,腐败也难根本避免!
另一方面,呼吁了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们现有体制下,在我们的“特色制度”下,却怎么也不能出台。这项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的、能够让握有公权的官员收支透明的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防范于未然的制度。
总之,为了打击腐败,我们的刑法当然要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的修订和实施。然而,更重要的、更具根本意义的,是改革体制,是建立真正有效的预防制度。好的制度和体制,可以预防犯罪,使好人安守本分,使坏人无计可施,打击成本必然较小,社会和谐程度也较高;相反,不好的制度和体制,坏人可以得逞,好人可以变怀,打击成本大增,社会和谐程度也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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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宇 发表于 2008-8-28 1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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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评网 的评论: |
| 贪官污吏和奸商利用不法手段,搜刮了许多人民的财富,并占为已有。这一方面,使走近了坟墓,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屯集了财富。然而,“反腐败除奸商”就是把他们非法占有的财富,转化为社会共有财富。这不是经济增长点吗?那么,这经济增长点的潜力有多大呢?贪官污吏和奸商的私欲有多大,这个经济增长的潜力就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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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评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9-1 11:55:00 |
| WY 的评论: |
| “精神世界的思想建设”什么时候也没有说停止过,从来都是执政党在搞的头等大事,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全无效果。贪官们在台上讲思想建设,讲党性原则,在台下就是男盗女娼、花天酒地、偷鸡摸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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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1 11:04:00 |
| 阿七 的评论: |
| 既然讲法是最后的的防线,那么好的体制还不是通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好的体制还是最后的防线!关键是如何克服贪的欲望,转变当官者的观念!精神世界的建设才是最重要的!中国人不是缺少法律,也不是没有创造力不是没有创新精神不是没有刻苦钻研的想法,关键是都没有用到该用的地方!都用到对付上级部门颁布的文件中去了!自私自利,为所欲为!说到底是思想的缺失!信仰的缺失!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来的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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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七(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30 22:04:00 |
| 森林 的评论: |
| 充其量只能算作"马奇诺"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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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9 19:58:00 |
| 乌托邦 的评论: |
| 到了一定行政级别的贪腐分子,在监狱中的待遇和普通罪犯有很大不同。杜世成就是例子,不劳动,伙食好,住单间,有卫生间,有其他狱工照顾生活,除了行动不自由之外,住它十年八年,腐败的成本也不算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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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托邦(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9 12:35:00 |
| TG 的评论: |
| 好的体制能把坏人变好人,坏的体制会使好人变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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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9 10:11:00 |
| 人贵自明 的评论: |
| 试问中国政府的各级领导“同志”,你们到底为什么要做官?最佳答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真实的答案是“千年为官图的利”。你不为财做官也没什么意思了。“反贪绝不能惩办小数宽容多数”说起来轻巧做到却难,因为绝大多数都是贪官,怎么抓?更何况想要抓贪官的官自己就是贪官,你要他革命谁的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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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贵自明(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22:00:00 |
| 赖泽善1131 的评论: |
| 反贪反腐绝不能 绝不能惩办少数宽容多数, 绝不能放过阎王只抓小鬼, 绝不能有法不依以功抵罪, 绝不能打击报复压制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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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泽善113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21:17:00 |
| 心魔 的评论: |
| 一把手你不让他一个人说了算,他还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不然下面有谁反对照样让他“好 看”。看着这样中 国的官 儿一把手很有点象老 美的“民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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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魔(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12:32:00 |
| 心魔 的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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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魔(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12:29:00 |
| 绝路 的评论: |
| “缺乏对法律的有力执行,提高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出路。”——为什么不能有力执行法律?体制在作怪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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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路(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11:24:00 |
| 绝壁悬松 的评论: |
| 中国缺少的不是反腐败的制度、法律等所谓的预防体系,而是缺乏对法律的有力执行,提高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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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壁悬松(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8 11:0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