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有了《物权法》,为何还有钉子户?
有了《物权法》,为何还有钉子户?
 

“钉子户”,指的是在拆迁纠纷中不愿意拆迁的百姓,“钉子”二字,原本形容的是拒绝拆迁的被拆迁户强硬的态度,和钉子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最近在南京,一个“钉子户”为了防止开发商和政府的强拆,竟然在屋顶钉了18000枚钉子,此一举动被人传到网上后,“钉子户”一词的含义,似乎有了新解。
记者的调查发现,这位叫叶斌的南京市民在南京的夫子庙地区有一个51平方米的私宅,叶斌用这个私宅开了一家小饭店。原本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但自从有开发商看上了这块风水宝地后,叶斌的日子就乱了套。按照叶斌的说法,他也不是非得做钉子户,但关于搬迁的补偿问题双方一直谈不拢。夫子庙地区是南京最繁华的地带,周边商品房的价格都在一万以上,而离他家只有十几米远的地方门面房的价格已经达到5万一平米,但评估公司给他的房产评估价却只有每平米1万,这个价格叶斌不能接受,多数邻居也不能接受,但其他人抵抗了一阵之后先后都搬走了,个别不愿意搬的,开发商请来搬迁公司解决。搬迁公司的方法很简单,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把人从屋里拉出来,先把房子拆了再说。眼看着邻居们的下场,曾经在社科院读过研究生的叶斌,想到了在自己房子上钉钉子的做法。
近些年来,一些在拆迁纠纷中试图保障自身权益的公民,采取的办法越来越极端,从重庆孤岛上的坚守,到部分上海市民不惜用打开的煤气罐来捍卫自己的私宅,再到南京钉满钉子的房屋,这些颇有“创意”的方法,一方面让人感受到普通公民捍卫自身权益的“智慧”,另一方面,也让人强烈感觉到公民私宅外强制权力的强悍。在《物权法》已经通过并实施的今天,为什么会这样?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权利人完全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不应被剥夺,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这话翻译成老百姓的话就是:“有钱难买我乐意”。你给我再多的钱,我不愿意搬,谁也不能强迫!但在现实中,一起又一起的强制拆迁,却常常是发生在商业开发中。但这样的逻辑却也有法律依据。按照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重新规划和出让已出售的土地,更可怕的是,按照这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政府和开发商联手启动拆迁,被拆迁人的物权保护的主动性便丧失殆尽,物权平等保护成了空话。
按理说,《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作为下位法,如果和《物权法》相冲突,应该自行废止,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应该采用颁布时间更晚,法律位阶更高的《物权法》,但在《物权法》实施后发生的数起官司中,法院均置《物权法》的规定于不顾,而继续采纳《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叶斌在今年九月就曾将南京市房管局告上法庭,但却以败诉告终。在通过法律无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面对强制拆迁的业主,才会想到在屋顶上钉钉子,用打开的煤气罐不惜与强行拆除的人同归于尽的做法来保护自己的私宅。从这个角度说,钉子户实在是社会不合理的制度和强权逻辑逼出来的。
这种做法有用吗?应该说部分有用。在重庆市那个万众瞩目的钉子户事件中,政府和开发商最后还是通过和钉子户私了的方式解决了纷争。叶斌的创意性行为,在得到舆论的关注后,开发商也不再敢轻易下手强拆。在法律退出之后,公民在维护自己私宅合法权益的时候,就只能比拼勇气和“智慧”。但是,当权者应该明白的道理是,如果一个社会公民必须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方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但和谐社会无望,真个社会都将会成为一个布满钉子的摇摇欲坠危房。

http://blog.qq.com/qzone/622007987/1227092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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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摘 发表于 2008-11-20 18:52:00
蒙人 的评论:
看看国务院法制办的法制留言板就会知道导致这种大面积违法的原因了。就是在这块留言板上,与你一样,有一些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如: 2008:01:31-02:07:20 一个叫单占林的 问:如果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有效,就与《物权法》相抵触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违背了《物权法》,根据《立法法》,应废止,不再有效。 法制办的回答是: 单占林同志,现将问题回答如下:   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几乎对所有的疑问,法制办都是几乎一字不差地做这种简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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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人(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27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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