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为世纪大战划个句号 |
我能为一件大事划句号,这件事情肯定是于我有关。 我自己的世纪大战,是二十世纪末的九八年开始协商,九九年进入法律程序,一直到昨天算是划了句号的一场诉讼。 昨天下午约四点多,接到法官的电话,我急匆匆走进法院的执行局,法官高兴的告诉我,被执行人已经将补偿款划出。他让我在已经准备好的手续上写上收到的字样,同时又加一句“案件和解执行完毕”的话,最后签上名字,写下了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十年了! 在两个世纪之交的这段时间内的一场官司,是决定我人生命运的大决战:如果输了,那就是倾家荡产,很难东山再起;如果赢了,那就是卸下重负,从此安居乐业。两种结果我心里清楚,但是,我唯一没有想到的是需要经历十年的过程。 在进入诉讼之前,我反复斟酌过,我是否可以不作这个原告,和对方协商心平气和的解决。作为第一步,我主动找了对方;作为第二步,我找了对方的顶头上司;作为第三步,我又找了更高一级的领导。这些领导我比较熟悉,我明确告诉他们,我愿意作很大的让步,请他们协调。我抱着很大的希望,但是每次都让我心灰意冷。领导们对我有些同情,然而也有些无奈,告诉我说:对方太强硬,没有协商余地,我们插手太多又不好,你还是通过法律捍卫你的权益吧。 我诉讼的标的物是房地产,我的诉讼标的是返还投资款。九十年代初期,我和东北一家公司联手投资,在被告人的极有潜力的一小块山坡地上开发。轰轰烈烈开始不久,忽然形势聚变,楼市大跌,当时的情况就是投的越多,亏的越大。在那种情况下,除了暂停投资,我们没有其他的办法。 我一手策划这个项目,并及时筹措了项目的前期资金,然后我就全盘交给了合作方运作。因为当时我忙着参入另外一个股份公司的筹备。经济形势险恶,以后的事情就出乎预料的不顺利,以至于单位洗手退出,合作方的代表销声匿迹。只有我一个人在孤零零的顶着,我个人筹措的一批资金在那里泡汤。我好像猛然醒悟,周围的开发商、建筑商,一个个狼狈不堪,不知去向。我却不知下海的深浅,被漩涡和泡沫卷抹得晕头转向,还在那里苦撑。 这就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那场经济大萧条的一个缩影。几年之后,出现了峰回路转,人们开始舒了一口气。我立即准备急流勇退,可是没想到,我一退就退到了诉讼的更大漩涡里。 我从来就明白,最不适合我的事业是从商,没想到我后来阴差阳错走上了下海从商之路。我喜欢法律工作,全国第一次的律师考试我报名并取得了报名资格,因为当时的工作繁忙而失之交臂。没想到我在最近的十年里,用自身的亲历亲为苦涩的进行了我曾经渴望的法律实践活动。 作为原告,我根本不是强龙,而我的对方,却分明是强势的地头蛇。他们是一个先进单位,是当地的典型,是领导们精心培育和扶植的一颗星星。何况,地方保护主义至今在中国还堂而皇之的存在着。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和法官们多次交谈过,他们往往是开始遮掩,后来就不避讳的承认了,甚至是公开的让我谅解他们的难处。 本来一个简单的诉讼案件,在二000年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一波三折,然后又产生了新的恶意诉讼,缠讼、拒绝履行、抗拒完全履行至今。什么人也会有备受煎熬的感觉。 我这十年的官司,从南方打到北方又回到南方,从基层法院打到高院又回到所在地法院。然后从法院打到检察院,从检察院再到法院。程序审理、实体审理交错,初审、终审、申诉、抗诉层层加码。执行程序从多次中止到多次启动,从调解到强制,从强制到最后的调解。在十年里就是这样风风雨雨走过来的。 我赢了,但是我赢得代价太大。十年的时间,我几乎成了打官司的专业户,我真想宁可一贫如洗,也要从诉讼的泥潭里抽出脚来,了此纠缠。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你如果主动放弃,你就输了理,不但要背一身别人泼在你身上的污水,而且可能被经济的枷锁套牢。 对方输了,我在最后甚至为他们惋惜。他们输得太惨了,他们在官司之外的不应该的损失就超过了几百万。他们的四届领导班子在轮流背负着这个包袱。他们想用地方保护挽回自己的败局,反而用不正当的手段让我们的另一个合作伙伴的领导们一个个翻身落马,其中一个被判刑。 我自己的十年世纪大战,想起来有些惊心动魄,说起来有些感慨万千。也有值得欣慰是这样几件事。 一是我自己的官司赢得清清白白、干干净净。我没有为赢得官司而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我相信中国的法治环境在向好处发展。虽然,我在这一漫长过程中曾经明显的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甚至伤害,但是法律最终还了我公正。 二是我受到了真真切切的法治教育,学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初期,我曾经请过律师,后来我就干脆一边学习法律一边为自己当律师。我买了那么多的法律书籍,我基本是急用先学,立竿见影。在学习中我体会到,生活中的道理是不能取代法庭上的道理的。 三是最后我和被告终于握手言和。我在诉讼之前,在诉讼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提出和解。对方置之不理,我自然也就不再谈让步。现在他们新的领导班子态度诚恳,在今年十月份约我和解,这是他们十年来的第一次主动。大家坐下来,彼此交流沟通,在这种情况下,我决定作出让步,了结此案。他们甚是满意,我也感到舒畅。 我是自己的世纪大战的胜利者,在握手言和之前,虽然已经陆陆续续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是我的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在取得对方的理解和尊重之后,我才感到了真正的轻松和喜悦。 昨天的这个句号,应该是个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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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高山 发表于 2008-10-24 19: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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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夏 的评论: |
| 十年艰辛,终成正果,可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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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夏(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25 10:31:00 |
| 博文 的评论: |
| 此博文中说:“法官高兴的告诉我,被执行人已经将补偿款划出。”打赢了就发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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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文(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7 10:13:00 |
| 文章 的评论: |
| 这个龙剑是惹事精,别管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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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7 16:42:00 |
| 愚舔弄奸 的评论: |
| 御天龙剑是个到处碰壁的落水狗!哪里有人、哪里就有御天龙剑的狂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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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舔弄奸(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7 11:44:00 |
| 龙剑 的评论: |
| 夏老先生果然是个资本家,而且是个不小的资本家。资本家极力否定文革,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夏老把一分为二当成了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工具,右精们的丑陋嘴脸可见一般。呵呵,小人得志便猖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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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6 11:22:00 |
| 菩萨保佑 的评论: |
| 夏伯伯终于能了却件心事,恭喜恭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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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萨保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16:16:00 |
| 夏高山 的评论: |
| 我的这篇小文章,有些话不可能说得太细。比如,理解我说的胜利,和法律的公正并无必然联系。只要执法者是公正的,我输了的案件同样说明法律的公正。我的这个案件本来在2000年已经终审胜诉,后来对方恼羞成怒,穷尽一切地方资源和法律歪招想推翻它,历经多年而没有得逞。胜诉在先,执行在后,在强制执行中我在后期同意和解,这本身就是让步,在和解中我同意减少他们的对我的补偿,这就是实质性的让步。如今对方为自己的法盲行为已经追悔莫及,将我看作是他们的朋友,主动而且提前划出了最后一批补偿款,虽然我自愿少得了一些,但是我开心而且觉得这件事情圆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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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高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12:32:00 |
| 兰云 的评论: |
| 衷心表示祝贺!我感叹竟用了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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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9:12:00 |
| 心魔 的评论: |
| 是老夏的“胜利”,不是中国法律的“公正”。呵呵,这样理解高兴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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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魔(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8:48:00 |
| 老乡 的评论: |
| 值得祝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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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乡(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7:32:00 |
| 子清 的评论: |
| 十年的官司,对人的精力时间的意志都是巨大的耗费和考验,但也可以收获许多,是在正常生活中很难得到的,也许是一笔财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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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清(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6:20:00 |
| 丽丽 的评论: |
| 十年的官司让您老人家受苦了,现在终于赢得胜利,丽丽真替您高兴.祝您幸福长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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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丽(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3:00:00 |
| 航亿苇 的评论: |
| 严重祝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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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亿苇(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2:18:00 |
| 褚小杯大 的评论: |
| 耗费了多少精神,不过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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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小杯大(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0:27:00 |
| 剑芒 的评论: |
| 祝贺!祝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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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芒(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0:12:00 |
| no 的评论: |
| 回3偻,此博文中说:“法官高兴的告诉我,被执行人已经将补偿款划出。他让我在已经准备好的手续上写上收到的字样,同时又加一句“案件和解执行完毕”的话,最后签上名字,写下了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既然是“已将补偿款划出”,夏高山在官司中获胜已是事实。在此特向夏高山表示祝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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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5 0:02:00 |
| 杭萧 的评论: |
| 佩服老夏的毅力, 值得庆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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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萧(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3:52:00 |
| 古道驼铃 的评论: |
| 改革就是大浪淘沙.十年真伪露端倪,值得庆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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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道驼铃(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2:54:00 |
| 龙泉窑 的评论: |
| 夏老如何会惹上这样的官司,半辈子要搭在里面给折磨掉,没有拼了一博的勇气,如何能坚持10年呀.我就怕这些事,没完没了,有理的像在乞求什么,没理的好像要看我愿不愿接受对方的乞求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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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0:59:00 |
| 应是这样吧 的评论: |
| 执行和解是谈不上谁胜谁负的,对方如不愿和解,看来还是可以拖下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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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是这样吧(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0:33:00 |
| 夏高山 的评论: |
| 写下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2008年十月十三日。有误,应该是昨天,即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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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高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0:32:00 |
| 森林 的评论: |
| 问高山兄好!兄此事拖了十年,有园满结果,实属大幸。兄从此可潜心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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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0-24 20:29:00 |
